情节严重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邢台市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7/29 8:53:50 来源:邢台文明网 点击量:4857
邢 台 市 文 明 办
邢 台 市 公 安 局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邢 台 市 司 法 局
邢 台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邢 台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邢 台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邢 台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邢 台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文明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明养犬工作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邢台市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邢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文明养犬工作,具体负责文明养犬工作的规划、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县(市、区)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负责犬只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订公约,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对文明养犬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养犬方面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养犬工作,传播文明养犬行为,曝光不文明养犬现象,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养犬行为的氛围。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管理及监督活动。
二、养犬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提倡只养一只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场所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不饲养犬只。
(二)满三个月犬龄以上的犬只应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成龄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
对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予以配合。
(三)遛犬时,犬只应束犬链,犬链不超过两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便溺。
(四)不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1.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要征得驾驶员同意,并避免犬只影响驾驶员安全行驶;
2.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4.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等公共场所;
5.不携犬只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五)携犬乘坐电梯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征得同乘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六)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和非封闭区域养犬。
(七)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犬只死亡的,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丢弃犬尸。
(九)爱护饲养的犬只,不虐待、遗弃犬只。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可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养犬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妨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五、饲养人或携犬人有不文明养犬行为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或党组织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其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可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做出党纪政纪处理。新闻媒体可视情况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开曝光。
六、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作为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八、饲养人或携犬人的以下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由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按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束犬链,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六)在犬只检疫、防疫及人类狂犬病防疫方面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九、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不文明养犬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实施不文明养犬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激励措施,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通告解读
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饲养烈性犬、遛犬不拴链、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让人反感。通告对上述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
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提倡只养一只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场所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不饲养犬只。
满三个月犬龄以上的犬只应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成龄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
遛犬时,犬只应束犬链,犬链不超过两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便溺。
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和非封闭区域养犬。
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犬只死亡的,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丢弃犬尸。
通告还要求,爱护饲养的犬只,不虐待、遗弃犬只。
携犬乘电梯须避开高峰时段
根据通告,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市民不可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等公共场所。
市民不可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要征得驾驶员同意,并避免犬只影响驾驶员安全行驶。
携犬乘坐电梯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征得同乘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此外,市民不可携犬只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犬伤人,养犬人须预付医疗费用
饲养人或携犬人的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将受到处罚。
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的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情节严重列入个人信用记录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劝阻。
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可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
根据通告,饲养人或携犬人有不文明养犬行为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除了给予相应处罚,还可向行为人单位、社区、党组织通报情况,媒体曝光,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列入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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